(中国税务报)《耕地占用税法》变化点在哪里
发布时间 : 2019- 09- 02   13 : 22 来源 : 芜湖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2019-08-30 B1       

(作者:张孝友 本报记者 阚歆旸)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开始施行,相关政策变化点是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安徽省、浙江省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提醒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后,有四个明显的变化点,需要在实操层面注意。

变化点 :征税范围有变化

“了解征税范围,是准确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第一步。”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提醒。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介绍,《耕地占用税法》新增了“占用园地”,明确了临时占地征税的规定,同时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列入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农用地转用行为中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这一变化,为农用地转用行为的各方厘清了纳税责任,也是后续享受减免退税优惠的基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说。

变化点 :减免政策有优化

和《暂行条例》相比,《耕地占用税法》的第二个显著变化,就是优化了减免税优惠范围——这是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一个变化。

据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介绍,《耕地占用税法》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列入优惠范围;将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适当扩大了享受免税优惠的公益单位范围,将《暂行条例》中的“养老院、医院”调整为“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增扩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农业大县临泉县国有土地发展中心主任杜明伟介绍,按照现行的用地审批方式,分批次用地过程中,纳税人已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缴纳耕地占用税,按《暂行条例》的规定,即使土地最后用于学校、医院等减免税项目建设,也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而《实施办法》增加了“举证免征”的规定,解决了因原条例优惠主体不明确,免税政策难以落实的问题。

通俗地讲,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如果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可免缴耕地占用税;同时,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的用途如果符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可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的这一变化,有利于加速资金流动,更有力支持公共事业发展。”杜明伟说。

调整依法复垦退税规定,也是《耕地占用税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刘武华提醒,相关纳税人需关注复垦时限,避免产生逾期无法退税风险。《实施办法》规定了纳税人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纳税人需关注3年的复垦期限。

此外,《耕地占用税法》在扩大减免税优惠范围的同时,还增加了部分优惠的限定条件。例如,将《暂行条例》中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修改为“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有关专家建议,纳税人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应关注具体限定条件。

变化点 :各地适用税额有细化

税额制定方面,《耕地占用税法》调整了适用税额制定权,将具体适用税额决定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调整至省级人大常委会。各省可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各地区适用税额。这意味着,伴随着《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各地的税额标准也随之作出了一些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提醒,与《暂行条例》相比,《耕地占用税法》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没有变化。但是,如果纳税人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需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具体税额变化。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占用耕地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采访中,一些企业已经关注到了这些方面的变化。

由于电力供应需要在沿途建设挂线铁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每年都需要征用农业用地。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供电公司财务人员谢玉银介绍,他们的挂线铁塔建设需要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对照《耕地占用税法》以及浙江省制定适用税额的具体规定以后,其公司占用的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相比较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降低了40%。

谢玉银向记者算了笔账,在《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前,他们需要按照35元/平方米税额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如今,只需按照21元/平方米的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按照去年的用地量,在《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预计我们占用其他农用地要比占用耕地少缴4万余元的耕地占用税。”谢玉银说。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徐辉告诉记者,由于各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一,同一省份不同地区的税额也有可能不同,他建议跨区域经营、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企业,根据农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复,按不同地区的占地情况及当地适用税额,分别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此同时,徐辉还建议其他跨区域经营的大企业,根据跨区域情况和各地的税额标准,及时调整财务管理软件的相关设置,准确申报耕地占用税。

变化点 :纳税申报有简化

在实操层面,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将更加便捷。

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介绍,此前,耕地占用税需要按照地块填写纳税申报表,一个地块需要填写一张表格。在实务中,一个耕地占用项目往往涉及多个地块,纳税人也就需要填报多张申报表。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与《耕地占用税法》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此做了有针对性的优化。具体来说,申报表中“占地位置、占地用途”从申报“占地信息”栏目调整到“申报计税”栏目,即纳税人可以将一个批次项目涉及的多个地块汇总申报,申报表“多变一”。同时,调整金税三期申报开票功能,既可以按批次汇总开票,也可以按地块或者征收品目分别开票,满足纳税人不同需求。也就是“汇总申报,个性开票”。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还极大地简化了办税资料。《公告》明确,纳税申报在实现第三方数据共享方式下,免于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减免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关于优惠办理方式,施正文提醒,“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是以纳税人为中心、还权于纳税人的体现,但与此同时,纳税人也有依法、如实地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义务。纳税人需要按照《公告》的具体规定,保存好相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刘剑文提醒,《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后,刚性增强,如果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耕地占用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且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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