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19〕120015号)
发布时间 : 2019- 09- 18   15 : 44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铜陵市双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702078732025)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19〕120015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19〕120015号

铜陵市双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702078732025)

    我局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5年9月你单位取得上海迪岩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25日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52130,发票号码为37295979-37295988,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为96301.54元,发票税额合计为16371.26元,你单位于2015年9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16371.26元;2015年10月你单位取得上海迪岩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4日虚开的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52130,发票号码为46994738-46994748,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为103464.58元,发票税额合计为17589.02元,你单位于2015年10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17589.02元。上述二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原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我局查实,没有证据证明你单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你单位取得上述上海迪岩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2)你单位下游企业提供资料;(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出具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抵扣情况说明,证明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33960.28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补征增值税33960.2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城建税2377.2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教育费附加1018.81元。

4.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地方教育附加679.21元。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之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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