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7-12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江远太仓”等34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