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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税稽公告〔2019〕11号
芜湖鼎丰医药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4498226R):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芜税稽罚告〔2019〕22号),拟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直接或委托、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有关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拟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法提供2017年财务会计资料。我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能改正。
(二)法律依据
针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符合上述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3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芜税稽罚告〔2019〕22号)请你单位到我局领取。
四、本局地址:芜湖市赭山西路20号, 联系电话:0553-3992589。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