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发布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
【发文日期】 | 2019-05-21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为了推进全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和优化,并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附件1)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附件2)作相应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核对无误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对代办转报事项进行台账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统一文书送达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由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邮寄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供24小时预约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与申请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样 式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4月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 申请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地址及邮政编码 | ||||
经办人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申
请
事
项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 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外,应根据申请事项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1.《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2.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4.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资产负债表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税许受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2.以上受理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将通过 □受理窗口 □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窗口 □邮寄方式发放,如有提前,将电话通知。
4.申请人可通过 途径查询办理进程。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三: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税许不予受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有关行政机关) 申请。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四: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 )税许补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1. ;
2. ;
3. ;
4. ;
5. 。
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五: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税许准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六: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税许不准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许可的依据和理由) ,决定不予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七: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
( )税许延告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 (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延长 个工作日,于 年 月 日前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八: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税许变准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九:
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税许变不准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变更许可的理由) ,决定不予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十:
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税许延准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续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后的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一:
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税许延不准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项目名称) 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 ,决定不予延续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二: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税许撤销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经核实,系 (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三:
撤回(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税许撤回(变更)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项目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由于 (依法撤回或变更行政许可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撤回(变更为: )。
( )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十四: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签名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 |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填发税务机关 | (签章)年 月 日 时 分 |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五: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申 请 事 项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清 单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清 单 |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已查验) | |||||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勾选此项) 三、代理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已查验) | |||||
四、其他申请材料: |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
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页数 | |||
原件 | 复印件 | ||||
1.《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 □已查验 | □ | 共 页 | ||
2.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 —— | □ | 共 页 | ||
3.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 —— | □ | 共 页 | ||
4.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 —— | □ | 共 页 |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
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页数 | |||
原件 | 复印件 | ||||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 | —— | 共 页 | ||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 □ | —— | 共 页 | ||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已查验 | □ | 共 页 | ||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已查验 | □ | 共 页 | ||
5.资产负债表 | □已查验 | □ | 共 页 | ||
经办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清单仅适用于代办转报情形。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本清单所列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转报。
3.本清单一式三份,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各留存一份。
4.自 年 月 日起,申请人可通过 途径查询受理结果。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条件 | 数量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期限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6.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8.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9.资产负债表。 |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
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主管 税务 机关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
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主管 税务 机关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区县 税务 机关 |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主管 税务 机关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 无数量限制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