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0000002986061N/2018-00740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04-10
标题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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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19- 05- 10   16 : 23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优化安徽省营商环境,加强涉农税收管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扣除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特色,经实地调研及可行性分析,将3个行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对1个已试点行业进行调整。

 

一、核定扣除试点的政策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试点文件。201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授权省级推进试点。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相关权限至省一级。按照文件规定,2013年至2017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具有本省农业特色的农产品加工行业进行调研论证和试点推进,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

 

二、本次试点的具体行业

本次选取了4个行业开展调整和扩大试点的相关工作。其中包括:对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等3个新行业纳入试点,对酒及酒精加工行业的原试点核定扣除方法的调整。

 

三、本次公告的具体内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具体项目描述见附件1产品目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主要为商贸环节,即文件规定的“买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行为”,其扣除标准(损耗率)的核定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需要对前期库存农产品、半成品的进项税额按《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转出,如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相关表单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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