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04-04  14 : 22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公民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多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公安机关最先受理该线索的举报人。多人同时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一)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查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查获一般恶势力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三)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

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起直接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2.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

3.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五)兑现时间和标准认定

奖励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相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兑现。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移送审查起诉后;恶势力犯罪团伙为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审查起诉后。

(六)领取方式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具体领取方式如下:

1.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2.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3.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筒述线索内容。

4.未尽事项由滁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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