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进行实物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如何扣缴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三、个人自产自销蔬菜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四、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五、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取得的退伙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六、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征管科技和发展处审核:徐松林
七、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解答: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际税收管理处审核:邬昊苏
八、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复评?
解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纳税服务处审核:唐成成
九、纳税人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消防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
解答:对于各类易燃易爆、有害毒品、放射物品等危险品仓库、厂房和油库、液体、气体储罐区所必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纳税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或公安消防、劳动安全保护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仓库库区、厂房、储罐区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90)税政三字第183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一、政府拆迁房屋给予的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新房,新购置的房产契税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
解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诚
十二、矿山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免征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三、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四、某公司正在投建一批粉尘监测仪表及降尘设备,与财税 2018 84号文件附件目录里第10款的设备名称一样,但是发现该条款后有一个应用领域为“井工煤矿”,但是该公司只是一般的生产制造企业,能否适用这个优惠政策?
解答: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表内安全设备按照行业列示,对于可在不同行业中通用的专用设备,不受该专用设备所处行业和所列应用领域的限制。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五、 纳税人咨询2019年4月1号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是否分两年抵扣?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七、在2019年4月1号后开具原税率发票,税率如何选择?
解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八、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留抵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解答: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九、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的,之前分期抵扣40%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二十、缴纳工会经费时全部职工人数是否包含临时工?
解答: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
非税收入处审核:郭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