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0000002986061N/2019-01050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9-03-27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4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3-29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4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19- 03- 29   09 : 30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您提交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率降低负担建议》的提案(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4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反馈如下:

提案中提出“建议相关部门能够统筹考虑税收营商环境,参照已调整税收预征率省份,降低合肥地区预征率至15%,为企业降低资金压力,为企业发展助力。”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在全国层面,第一次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明确了计税毛利率,对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3年,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坚决落实中央调控政策,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精准施策。省局在充分针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原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6号),明确了全省各地适用的计税毛利率。

2015年,为进一步落实中央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再次在充分针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原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2号),再次明确了全省各地适用的计税毛利率,并对部分地区计税毛利率进行了下调,对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我省计税毛利率执行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基本没有出现企业所得税退库情况。

今年,省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各地计税毛利率的执行情况,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有序健康发展,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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