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0000002986061N/2019-01049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9-03-27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4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3-29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4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19- 03- 29   09 : 22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您提交的《关于合理确定建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4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反馈如下:

一、提案中提出“停止实行对2018年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中“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一定规模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只是暂时性、临时性的一种征管措施,尤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使进项税额能够得到充分抵扣,切实减轻企业税负。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也促使企业必须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因此,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对2018年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省税务局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在广泛宣传发动、一对一帮扶、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对前期账簿设置不规范企业,尽快辅导,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逐渐调整为查账征收,原则上不得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在实际工作中,对少数2018年确因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也给予了缓冲时间,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规范财务制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政策。

二、提案中提出“在充分调研后制定2019年后的建安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9年,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方面的培训辅导,引导企业建账建制,完善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调研力度,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宏观分析,及时了解纳税人合理诉求,积极向当地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言献策,促进安徽实体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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