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凯正医药有限公司 | 91340123762760348E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合税稽强扣〔2019〕5401号 合肥凯正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桃花工业园区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228340104000****)以及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934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柒仟叁佰壹拾肆元肆角壹分(¥7314.41) 税 款(大写):壹仟捌佰贰拾陆元陆角柒分 (¥1826.67) 合 计(大写):玖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八分 (¥9141.08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 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