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 | 91340100MA2NTA4E72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合税稽通[2019]5416号
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NTA4E72) 事由:责令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附加费、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稽处[2019]120051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税稽罚[2019]120012号)规定,你单位应在2019年12月12日前缴清2017年7-12月:增值税合计294347.00元及相应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0604.29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合计8830.41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5886.94元以及罚款76413.65元。但截至2019年12月20日,你单位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附加费、罚款仍未缴纳。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附加费、罚款缴纳入库。经催告未缴,将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你单位发售发票,并按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