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 : 2019- 12- 11   10 : 1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丰县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问17: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安徽等税务局提问)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按件贴花减征优惠的适用时间以证件领受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问18:自然资源部门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青岛等税务局提问)

答: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此作出特殊规定。(财产行为司答复)

问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没有明确省级确定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不包含水资源税,且青岛市当前处于全国10个水资源税费改税试点省份之一。请明确水资源税是否属于本次减征的范围?(青岛等税务局提问)

    答: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由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明确。目前,青岛市所在的山东省已内部明确本次减征范围不包含水资源税的政策口径。(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问20: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免征?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问21: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湖南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发布)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财产行为税司、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问22: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浙江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因此,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问23: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江苏等省税务局提问)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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