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19- 11- 25   16 : 4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稽查工作规范》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安徽标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91340100MA2RPC7A08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19〕120111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RPC7A08

纳税人名称:安徽标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8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额249978.5元;销项税额39996.5元,价税合计289975.00元未申报。

二、处理决定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的规定。经计算,应补缴2018年8月增值税39996.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8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799.76元、教育费附加1199.9元、地方教育附加799.9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 11月 8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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