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乐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91340104MA2RMRCEXT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19〕120075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4MA2RMRCEXT 纳税人名称:合肥乐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7月和8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其中7月开具发票50份,合计金额498603.20元、税额79776.57元;8月开具发票12份,合计金额119615.20元、税额19138.44元;以上发票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2018年7月79776.57元、8月19138.44元,共计98915.0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8年7月5584.36元、8月1339.69元,共计6924.0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18年7月2393.30元、8月574.15元,共计2967.45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18年7月 1595.53元、8月382.77,共计1978.3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查补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计算补缴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依法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