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19- 11- 18   10 : 58 来源 : 合肥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增强税务稽查执法效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方案》(合商改联办〔2019〕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抽查事项

(一)重点稽查对象的抽查

(二)非重点稽查对象的抽查

(三)异常稽查对象的抽查

二、抽查原则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分类分级的原则,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名录库的管理和运用

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运用和管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现名录库的建设、抽查对象的抽取、检查人员的选派,以及统计查询、全过程跟踪记录等功能。

四、随机抽查对象

采取定向抽取、不定向抽取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定向抽取与不定向抽取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执法效能。与相关单位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活动的,可以通过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组织实施。

定向抽取的条件,可以为纳税人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

五、随机选派人员

采取随机、竞标等公平公正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不定向选派是指随机抽取主查、辅查等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的分组相对固定的,可只随机选派主查人员,由该主查人员所属的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

按照下列规定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另有要求除外:

(一)对列入重点稽查对象名录的企业纳税人,采取定向抽取和不定向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

(二)对非重点稽查对象的企业纳税人,采取以定向抽取为主、辅以不定向抽取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取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三)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三年内已被随机抽取的纳税人,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七、抽查方式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立案检查,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

(一)对列入重点稽查对象名录的纳税人,采取督促自查和立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非重点稽查对象的纳税人,采取以督促自查为主、辅以立案检查的方式;

(三)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的纳税人,直接立案检查。

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抽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先行自查后,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检查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一)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的检查;

(二)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的检查;

(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检查;

(四)违规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检查;

(五)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的检查;

(六)虚开发票行为的检查;

(七)其他不遵从税法行为的检查。

九、检查方法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八)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十、事项告知

执法人员在随机抽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事项主要有:

(一)督促自查前,通知抽查对象随机抽取结果,告知其随机抽查程序及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

(二)实施检查前,向抽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三)实施检查时,向抽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务检查内容;

(四)检查结束前,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抽查对象;

(五)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抽查对象告知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处罚决定的,向抽查对象告知相关事实、理由、依据、结果,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十一、信息公开

(一)税务稽查部门可选择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以及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查处结果。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随机抽查信息的程序,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稽查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危及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随机抽查信息,不得向抽查对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信息。

十二、业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 号文件印发)

(五)《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

(六)《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3号文件印发)

(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4号文件印发)

(八)《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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