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费政策库> 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 08- 06   13 : 2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税总办函〔2018〕96号
【发文日期】 2018-03-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要求和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印模(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