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知识(一)
发布时间 : 2018- 08- 28   16 : 05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纳税信用评价在2018年的新变化

01

评价范围扩大了

新增三类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02

评价级别增加了

新增级别:M级。纳税信用级别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03

激励措施增加了

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04

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了

 

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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