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000002986061N/2018-00984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25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8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
发文字号 | 皖税函〔2018〕6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废止时间 |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的议案(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第883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出“营造有序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总发〔2017〕99号),我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国税发〔2017〕116号),努力为建筑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提案中提出“明确PPP税收优惠,细化税收执行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据此,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部门,只有严格执行税法的职责,并无税收立法权限,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此类问题,我们会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及资料收集整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5日